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

通过时间1993年12月29日
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
现行版本2018年10月26日

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,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,保护公司、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,维护社会经济秩序,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。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,1999年、2004年、 2005年、2013年、2018年多次修正修订。 现行版本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〉的决定》第四次修正。

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司法立法,最早是1950年12月29日颁布的《私营企业暂行条例》。《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》(1954年9月5日公布)也是早期影响较大的公司立法。从1979年开始,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制定了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》、《外资企业法》、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》,国务院先后颁布了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》、《外资企业法》等实施细则。

在没有公司法的情况下,为规范公司行为,某些法规及政策文件提出了一些公司行为规则。这些法规主要是:《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》(1985年8月25日公布,1988年6月3日废止)、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》(1985年8月20日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》(1988年6月3日)、《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》(1988年10月3日)、《国务院关于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》(1990年12月12日)等。

立法简史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由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,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;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了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〉的决定》;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〉的决定》,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本法的第2次修正;在2005年10月27日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对本法进行重大修订,新修订的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

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〉等7部法律的决定》第3次修正,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最新的《公司法》。 2013年的公司法把2005年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500万修改了无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。

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〉的决定》对公司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。

法律条文

目录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

第一节 设 立

第二节 组织机构

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

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

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

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

第一节 设 立

第二节 股东大会

第三节 董事会、经理

第四节 监 事 会

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

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

第一节 股份发行

第二节 股份转让

第六章 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

第七章 公司债券

第八章 公司财务、会计

第九章 公司合并、分立、增资、减资

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

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

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

第十三章 附 则

正文【略】